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城乡规划司司长 唐凯
2010年,城乡规划司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部党组的领导下,紧紧围绕部的中心任务,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重点是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
加快推进由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工作。对正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城市,以及已经完成纲要审查正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的城市,督促其于今年年底前完成编制工作,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审批;对总体规划已经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的城市,将抓紧协调城市总体规划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尽快提出意见,及时组织召开城市总体规划部际联席会议审议,争取尽快报请国务院批准实施;对城市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实施的城市,要督促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要求,开展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对已向国务院提出修改总体规划请示的城市,按照国务院《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修改工作审查把关。
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进一步明确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省域城乡空间管理、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指导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加强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加强对城镇密集地区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积极推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评估、修改制度研究。
积极推进城市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启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办法》的制定工作,对原《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尽快完成城乡规划标准规范体系的修订工作,并会同部内相关司局督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标准规范的编制工作。
积极参与区域政策和区域性规划的制定、审查工作。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各类开发区升级、综合保税区设立等审核工作。
二、健全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共同开展《城乡规划法》实施情况检查,了解各地《城乡规划法》贯彻落实情况,推进《城乡规划法》地方配套法规的建设和实施。
抓紧修订出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违反城乡规划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开展《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修订起草工作。
三、强化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继续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工作。对国务院交办的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县)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城市(县)向国务院提出列为国家历史名城的建议。开展第五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审、命名工作。
组织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情况的检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文物局等单位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进行检查。
编制《全国“十二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设施建设规划》。商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加大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
四、深入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按照中办、国办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部署,继续做好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抓好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对违反国家关于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文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督促城市政府建立和健全容积率改变的制度和程序。
五、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进一步推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改革和创新,完善城乡规划体系,推进城镇合理布局,完善城镇功能,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为有效推进城镇化进程奠定基础。重点加强对中小城市和县城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的指导,推进中小城市发展。
深化“十二五”城镇化课题研究成果,进一步提高对有中国特色城镇化模式和不同地区城镇化道路差异性的认识。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在提高城镇化质量、建设宜居城乡、城乡统筹规划管理、加强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经验。
六、支持各地开展生态城市建设实践,推进低碳城市发展
对全国各地的生态城示范项目,建立评价标准和进度统计。继续做好中新天津生态城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的协调工作,积极参与城市生态建设示范区建设等相关工作,推动城市在资源约束条件下,转变发展模式,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七、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工作
按照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会同有关司局继续帮助指导四川、甘肃、陕西省做好灾后重建有关工作。重点做好工程质量、农房重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工作。
摘自《中国建设报》2010.03.19 |